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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绍愈 陈文丰 2009-2-18 水是生命之源,是城市的血液,是经济发展的大动脉。供水企业是关乎民生的重要产业,承担着政府职责和社会职责双重使命,但在当前,供水行业正陷于经营成本持续、大幅上升和水价调整困难的双重煎熬之中。所以,在政府主导的供水价格调整中,既要考虑供水企业合理成本因素,又要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目前,我国供水行业多数处于亏损经营状态,只有1/3能够保本微利,究其原因,是因为供水价格的周期性滞后和水价调整不到位造成的。 一、物价上涨的因素造成水商品的不断贬值 供水成本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而电费、原材料费、直接工资和资产折旧费,构成供水成本的主要费用,占供水成本的80%以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费、原材料费、直接工资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大且具有比较强的不确定性,因此,电费、原材料费、直接工资上扬的速度远超过供水价格的调整速度,供水企业往往被动地承受电费、原材料费、直接工资上扬而导致水商品处于不断贬值的困境,这在供水行业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供水价格调整滞后和不到位对供水企业的发展形成制约 现行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强调供水价格由政府定价。其定价原则为“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申请调价的依据为“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二是由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三是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办法》中确定了供水企业在净资产利润率8%-10%的合理盈利前提下保持正常运营。其说明供水企业处于合理盈利幅度以下经营时,政府要给于补偿,在补偿仍达不到供水企业保持正常运营时,才允许申请调整供水价格。《办法》强调了供水企业在正常运营前提下形成的亏损由政府补偿解决,其从理论上规避了事关民生的、敏感的供水价格频繁调整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但国内大多数供水企业,政府已完全把其推向市场,供水企业处于合理盈利幅度以下经营时很难得到政府补偿,但大多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调整又是在成本倒挂(供水成本高于供水价格)时,迟迟才进行价格调整。但价格调整时,政府又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后的供水价格往往低于《办法》所规定成本加利润,大多供水企业在供水价格调整后就处在略盈利或略亏损的状态,造成供水企业一直处于不良运行状态。供水价格周期性滞后和调整不到位是目前供水企业普遍遇到的问题。 三、供水企业如何走出定价不合理的怪圈 供水企业是关乎民生的产业,政府定价是必需的,但供水企业只有处于良性运营的前提下,才能不断改善供水设施进而为用户供好水。所以,政府应该站在关爱民生的高度,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推进供水企业健康发展。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供水价格定价基本达到供水合理成本加利润的总体水平。政府在供水价格调整时,需要严格执行《办法》要求,其价格调整满足《办法》中所规定的成本加利润。在供水价格调整时或现行供水价格不能满足《办法》要求时,政府补偿到相应水平。上级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落实情况需要采取有效的督察机制。 (二)供水价格与电费、原水费、水资源费价格同步比例调整。电费、原水费、水资源费的价格变化,供水企业只能被动响应,对供水成本影响较大。其变化的价格在现行供水价格中采取按比例同步附加的方式解决,这不仅对供水价格周期性调整滞后起到及时弥补的效果,同时用户也容易理解和接受,不会造成大的社会影响,而且也消除了供水企业单方被动承受的状态。 (三)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市政供水管网的资金投入,适当减轻企业负担。供水企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较大的投资活动(如市政供水管网的配套),一般均由政府安排,企业没有实质性的经营决策权,从而导致企业缺乏主观能动性。许多供水企业,在负债经营的情况下,根据政府指示,仍然“需要”举债超前投资,配套市政供水管网。许多供水企业因此负债累累,举步维艰,根本得不到喘息的机会。 (四)水价调整需引入市场机制。如果不对水价形成机制进行改革,制度性地引入市场机制,而是继续沿袭行政定价的做法,则供水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改革措施都很难迈上健康发展之路。目前水价正处于一个行政定价向市场形成价格转型的过渡时期,但是政府在推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仍缺乏积极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迟迟未能出台就是一个例子。 供水企业承担着政府服务民生之重责,是千家万户的生命之源。政府关护供水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关乎民生。合理的供水价格体系不仅关乎供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供水企业走出定价误区,缔造优质水商品供应商的必由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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