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自来水公司水费收费标准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头市澄海区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汕澄府办函[2008]88号)的规定,(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0.2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实际收取标准暂为0.50元/立方米。对涂池、洲畔、南港、头份、柴井、北港、百二两、大埔堀、下窖、上坑、北陇、峰下、内陇、龙田、官湖等15个供水趸售社区,在供水直抄前,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暂按0.20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二)从2010年年底起,将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调整后区自来水公司直供用户各类用水价格为:
澄海区自来水分类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
用水类别
|
调整前污水处理费 |
调整后污水处理费
|
现行水价
|
调整后合计
|
|
居民生活用水
|
0.20
|
0.50
|
1.70
|
2.20
|
|
工业用水
|
0.20
|
0.50
|
1.70 |
2.20 |
|
行政事业用水
|
0.20 |
0.50
|
2.00 |
2.50 |
|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
0.20 |
0.50
|
1.60 |
2.10 |
|
经营服务用水
|
0.20 |
0.50
|
3.00 |
3.50 |
|
特种用水(含洗车业用水)
|
0.20 |
0.50
|
4.00 |
4.50 |
|
趸售7个社区居委
|
0.20 |
0.20 |
1.38 |
1.58
|
|
趸售坝头
|
0
|
0.20 |
1.20
|
1.40 |
说明:
一、对涂池、洲畔、南港、头份、柴井、北港、百二两、大埔堀、下窖、上坑、北陇、峰下、内陇、龙田、官湖等15个供水趸售社区,在供水直抄前,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暂按0.20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二、对排污人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的,不予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下列排污单位及个人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生活用水);
(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