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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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自来水公司水费收费标准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头市澄海区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汕澄府办函[2008]88号)的规定,(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0.2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实际收取标准暂为0.50元/立方米。对涂池、洲畔、南港、头份、柴井、北港、百二两、大埔堀、下窖、上坑、北陇、峰下、内陇、龙田、官湖等15个供水趸售社区,在供水直抄前,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暂按0.20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二)从2010年年底起,将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调整后区自来水公司直供用户各类用水价格为:

澄海区自来水分类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调整前污水处理费

调整后污水处理费  

现行水价

调整后合计

居民生活用水

0.20

0.50

1.70

2.20

工业用水

0.20

0.50

1.70

2.20

行政事业用水

0.20

0.50

2.00

2.50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0.20

0.50

1.60

2.10

经营服务用水

0.20

0.50

3.00

3.50

特种用水(含洗车业用水)

0.20

0.50

4.00

4.50

趸售7个社区居委

0.20

0.20

1.38

1.58

趸售坝头

0

0.20

1.20

1.40


说明:
  一、对涂池、洲畔、南港、头份、柴井、北港、百二两、大埔堀、下窖、上坑、北陇、峰下、内陇、龙田、官湖等15个供水趸售社区,在供水直抄前,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暂按0.20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二、对排污人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的,不予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下列排污单位及个人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生活用水);
    (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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