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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汕头市澄海区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18


 

各用水户: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头市澄海区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汕澄府办函[2008]8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具体实施时间分为两步。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0.2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实际收取标准暂为0.50元/立方米。对涂池、洲畔、南港、头份、柴井、北港、百二两、大埔堀、下窖、上坑、北陇、峰下、内陇、龙田、官湖等15个供水趸售社区,在供水直抄前,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暂按0.20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二)从2010年年底起,将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二、对排污人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的,不予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下列排污单位及个人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生活用水);

    (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

  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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