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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汕头市澄海区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15

 


 

各用水户: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头市澄海区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汕澄府办函[2008]88号)和201112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就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1月份用水起,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0.50/立方米调整为0.80/立方米。对涂池、洲畔、南港、头份、柴井、北港、百二两、大埔堀、下窖、上坑、北陇、峰下、内陇、龙田、官湖等15个供水趸售社区,在供水直抄到户前,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0.20/立方米调整为0.50/立方米。

  二、下列排污单位及个人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生活用水);

    (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三)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

  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

   汕头市澄海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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