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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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低收入困难用户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18


根据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的复函》(澄价[2006]62号),为减轻低收入困难用户的经济负担,方便持有区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的用户办理水费减免事项,我公司将每年办理一次减免退费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区自来水公司直供用水户(即每月水费在区自来水公司三个收费点缴费的用户)中的低收入困难用户。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用户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缴费卡、当年度各月份水费发票。
  三、水费减免每年核定一次,由用户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底,到区自来水公司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四、经核定符合要求的,由我公司每月给予减免5立方米水费8.5元;当月用水量不足5立方米的,按实用水量退费;超过5立方米的,由用户自费承担。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份起执行。
  六、实行水费减免公示制度。

汕头市澄海区自来水公司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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