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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供水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规定


关于对《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有关条文进行立法解释的请示复函


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0]55号“转报澄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有关条文进行立法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盗用城市供水”,是指用水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 擅自在城市管道上连接水管用水的;
    (二) 故意损毁用水计量装置,致用水计量装置不准确或者失效而用水的;
    (三) 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四) 采用其他方法盗用城市供水的。

    二、盗用城市供水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其标的总额可以用测算盗用城市供水的水量总额来确定。水量总额的计算方法为:
    (一) 根据《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居民住宅用水水量一般为每人每天200-250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用水量为每人每天40-60升。因此,居民住宅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盗用城市供水的水量总额可以按这个标准计算;
    (二) 其他情况盗用城市供水的水量总额,可以用供水水管口径或者擅自连接的水管口径、流量乘以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实际用水时间难以确定的,按下列办法确定。
    1、居民住宅、机关事业单位、日班企业单位,以每天8小时计算;
    2、建筑工地、饮食服务行业、旅馆业或者二班制企业单位,以每天16小时计算;
    3、实行三班制的企业或者其他全日用水的单位,以每天24小时计算;
    4、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建设全过程中盗用城市供水的,按已建成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立方米用水量计算。

    三、关于盗用城市供水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可以由供水部门按民法的有关规定索赔,《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不再作规定。

    20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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